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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律师许可证编号:31440000051535478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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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是否包括市场价值损失?

Time:2023-06-02 15:33:38 Source:Chinese Logistics Lawyers Views:667

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坏负有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损失的赔偿,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数额,按照货物损坏前后的实际价值或者修理货物的费用的差额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计算。前款规定的货物的实际价值,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减少或者免除的有关费用。

《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的实际赔偿,由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前后的实际价值差额和修理货物的费用组成。但是,是否包括市值损失在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基于此,最高人民和#三院在“河池万航运有限公司诉上海申富化工有限公司、日本东电航运有限公司”案(案号:(2013)民体字第6号)“货物的实际价值应根据货物在装运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计算”;


换句话说,这是根据货物损坏前和损坏后CIF价格的差额来计算的。由于运输时间较长,货物的价值很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不包括市场价值损失,这符合违约赔偿的因果关系原则和合理可预见原则。

因此,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裁定:“《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货物的实际价值,不包括市场价值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交易中使用何种贸易术语,CIF价格都适用于货物损坏纠纷的赔偿,即使权利人不承担或不需要承担运费或保险。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一种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这种赔偿有时高于实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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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东伟国际物流律师团队成立于2007年。其创始人翟东伟是广东盈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团队专注于国际贸易、海事、供应链案例16年以上,目前拥有专业物流律师30余人,其中有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律师10余人,能使用中、英、法三种语言工作和参与商务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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