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货运代理纠纷中,管辖权的确定是最重要的一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海事法院管辖海上货运代理纠纷。但是,我们如何定义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呢?
海上承运人免除货物灭失或损坏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免除火灾责任。意思是承运人对责任期间因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但因承运人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提单是物流业中常见的运输单证,几乎所有的物流公司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提单。了解提单的法律效力可以帮助物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物流承运人对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在海上货物代理合同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形成代理合同。
相对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中国海商法对海上运输中收货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相对简单。结合中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海上运输中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提取货物的权利,这也是收货人的首要权利。
受托人预付必要费用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除无法联系到委托人的紧急情况外,受托人的先行行为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另一方面,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受托人是代表委托人处理货运事务,当受托人知道某些费用将不可避免地必须垫付时,受托人就应该在合理和符合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提前付款,而不必区分“紧急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也就是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在15天内提出上诉的,将进入二审审理。否则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根据《海商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部分舱位,供其将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在海上货运代理纠纷中,托运人、外贸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三方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外贸公司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出口手续。
通关延误赔偿:原告委托被告办理货物在尼日利亚的通关手续。但由于税收政策调整、防疫措施、港口堆场货物积压过多、关税豁免申请时间过长、减费逾期等原因,原告委托的10个集装箱均有不同程度的延误。
在船舶碰撞法中,过错可分为实际过错和推定过错两大类。前者直接证明一方在驾驶或管理船舶过程中存在特定过失,后者根据既定的基本事实推断出假设事实的存在,直到该假设被相反的证据反驳或否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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