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中国对海上运输中收货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相对简单#39;s海商法。结合中国的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海上运输中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提取货物的权利,这也是收货人的首要权利。同时,承运人也可能对收货人造成损害#由于自己的过失或者其他原因,承运人没有合法的权利提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提取货物是收货人对承运人享有的权利。但是,在分析收货人的相应义务时,需要考虑收货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合同(通常是销售合同)来确定。
对于收货人来说,主要有两项义务:第一,及时收货。收货人对托运人和承运人负有接受货物的义务。中国宪法第830条#《中国民法典》规定:“货物到达后,承运人认识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提货时间通常由托运人或者承运人与收货人在合同中约定,承运人也可以因天气等因素在合理期限内调整提货时间。其次,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9(2)条#《海商法》第39条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收货人有支付运费的责任,并在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载明的,收货人有交付运费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单上载明收货人承担滞期费、空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的,收货人有义务支付这些费用。因此,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可以通过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合同确定,托运人将收货人承担的付款义务通知承运人或在提单中明确说明。
收货人在收货时发现货物有部分灭失或者损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39;s海商法。货物有明显灭失或者损坏的,收货人应当在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将灭失或者损坏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货物灭失、损坏不明显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连续七日内,或者集装箱货物自交付之日起连续十五日内,向承运人提出书面通知。收货人未提交该书面通知的,视为承运人已根据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交付货物,作为货物完好的初步证据,但不妨碍收货人事后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货物在承运人交付时已经灭失或者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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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提货时间过长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约定的“运费到付”;作为承运人的货运代理应该向谁收取货款?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提单没有转移给所谓的收货人,收货人也从未认领过货物,那么运费和费用仍然可以向发货人收取。托运人还可以对承运人因未提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或损失承担责任。其次,如果提单已经转让给收货人,收货人已经认领了货物(不管他们是否实际占有货物),那么托运人不再对未付的“运费到付”负责;承运人只能向收货人要求付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物权要求”的构成仍存在争议。一些法官认为,只有取得交货令(DO)才构成对货物的索取,而另一些法官认为,任何表示接受交货的意思都是“对货物的索取”。
因此,当收货人没有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时,作为承运人的货运代理应根据提单的转让信息等具体情况确定应向谁支付货款和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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