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4日,一艘集装箱船叫;中远太平洋;中远海运在运输途中突然起火冒烟,集装箱底部烧焦,造成承运人和托运人货物受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托运人没有做好准备申报危险品。业内人士对这一事件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在不同的场景下进行讨论。也就是说,在这次事件中,如果货主没有申报危险品,造成货物的损坏,是否应该由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尽管网上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但从严格的角度来看,一个人不能简单地回答,是的#39;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我将从以下几个层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以便对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关指导。
货运代理都知道
必须回答的第一个问题是货运代理是否知道托运人#没有申报危险货物。如果货运代理明知而采取或未采取鲁莽或故意的行动,从而造成事故,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可能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面临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也可能承担同样的责任。)因此,如果货运代理知道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就没有讨论的余地。我们主要关注的是货运代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货运代理不知情
如果货运代理不知道托运人如果有人虚报危险品,那么有三种可能的情况要考虑。
①货运代理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是作为托运人代理。在与承运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货运代理提供必要的资格和证书(如委托合同的特别代理印章),以证明代理货物的合法性。承运人实际上是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如果货运代理可以证明他们不知道虚假申报,他们将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货运代理与有关货物的运输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货运代理为无船承运人(NVOCC)。
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我们的身份仍然是无船承运人。在与托运人打交道时,他们的身份是承运人的身份,在与实际承运人打交道时,他们的身份是托运人的身份。因此,无船承运人是两个独立且不相关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当托运人向无船承运人虚假申报危险货物,造成实际承运人损失时,实际承运人可以向无船承运人索赔。无船承运人赔偿实际承运人后,可以根据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向托运人寻求追索权。
③货运代理作为独立的缔约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是一个独立的缔约方。在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中,有时货运代理与托运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作为其代理装运一批货物,然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此时,货运代理是两个合同的一方,并没有向承运人提供任何代理资格或证书。承运人不了解货运代理(三)委托代理关系的其他层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托运人错误地向货运代理申报危险品,然后货运代理将其转交给承运人并造成损害,货运代理将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货运代理不能使用现有的委托代理合同来对抗他们签署的另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他们只能在赔偿损失后,通过向托运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来寻求弥补损失。但是,如果货运代理选择不“抵抗”,根据中国法律第926条的规定#根据《民法》的规定,他们必须向承运人披露委托人。然后承运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旦选择了相对人,就不能变更(在司法实践中,承运人一般是同时起诉双方)。
目前,一些公司故意伪造危险品申报以牟取暴利,而一些货运代理则“容忍”。甚至为了利益而协助这种行为,即使在他们知道虚假申报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这显然是一种为了蝇头小利而冒巨大风险的行为。笔者在处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即使在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因发现虚假申报而处以的高额罚款也几乎总是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无论是对出口公司还是货运代理公司来说,虚报危险品都是不可取的。
翟东伟国际贸易物流律师团队成立于2007年。其创始人翟东伟是广东盈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团队专注于国际贸易、海事、供应链案例16年以上,目前拥有专业物流律师30余人,其中有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律师10余人,能使用中、英、法三种语言工作和参与商务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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