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运代理公司的业务中,经常有涉及整个集装箱交付的交易。然而,货运代理公司在签发提单时,往往忽略了对他们更有利的条款——“未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7条#,海事法明确规定,除依照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按照提单上所述的条件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装上船的初步证据。但是,根据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提单没有适当的核实方法的,可以在提单上注明无法核实。承运人的这种做法被称为写“未知条款”。在提单上。这可以记在提单正面,如写“as claim to be inside”;或“由托运人声明”;或“重量、数量未知”等;也可以在提单背面的条款和条件中确认为免责条款。简单来说,就是“未知条款”。是指承运人按照提单上的规定,依靠托运人提供货物的重量、尺寸、标记、数量、质量、内容和价值等信息,从而将货物与描述相符的责任转移给托运人,适当减少承运人的责任#责任。
标注“未知条款”的影响和有效性在提单中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提单的证据效力会受到影响。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在提单上签字的人批注有效的“未知条款”的;在提单中,提单的证据效力会被削弱。原则上,承运人对货物数量或重量的任何短缺或不符不负责任。第二,带有“未知条款”的提单;不一定被认为是“肮脏”的;提单。一个“dirty"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注明怀疑所装货物与提单不符,并指明不符点和怀疑依据的提单。在中国#《海商法》第75条将承运人与承运人合并#我们怀疑这批货物有“未知条款”;在同一个从句中,但实际上,它们并不等同。银行有权拒绝支付“肮脏”的款项。但是对于带有“未知条款”的提单,主流观点和UCP600都表明理论上可以接受。最后,当承运人写“未知条款”时,举证责任就发生了变化。此时,承运人只需要证明货物已完好无损地交付给收货人,并且密封完好即可。原来由承运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将转移给收货人或托运人。
在实践中,承运人倾向于加入“未知条款”。在提单上尽量减少他们的责任。作为托运人,充分理解“未知条款”的含义是很重要的。以及它们可能带来的风险。你应该有意识地关注提单上的这部分内容,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避免出现纠纷时猝不及防。同时,尝试使用其他术语来突出&这个载体#(三)承运人监督、负责装货的义务,并载入提单或者运输合同。如果这些措施都失败了,至少要提前和承运人沟通协商,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个比较满意的妥协。
作为承运人,充分认识“未知条款”的两重性是十分重要的。
一方面,包括“未知条款”;提单有效地将运输货物与提单一致性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托运人,从而避免了过度责任。
另一方面,包含“未知条款”;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可以免除其合理注意义务。承运人仍需尽可能履行其义务,并对货物与清单是否一致进行必要的核查,了解这些货物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也有法院排除“未知条款”的案例。认为承运人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和合理货物管理义务。例如,2013年八幡航运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富化工有限公司与日本东京电力船舶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株式会社#39;s法院支持二审法院的论点,指出“虽然东京电力航运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包含了承运人和船长不知道货物的尺寸、重量、规格、数量、性质、价值和状况#39;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海运责任#提单上关于&的批注#39;未知#39;需要对货物的特征说明怀疑的依据,并写明事实或理由#39;未知#39;作为有效性的先决条件;否则,该批注对提单持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未知子句”的使用是一种对运营商既有利又有风险的策略。一方面,它允许承运人将核实货物准确性的责任转移给托运人,减少了承运人自身的责任。另一方面,本条款并不能免除承运人在装卸货物时应尽的合理注意和尽职责任。因此,“未知条款”的效力取决于其应用的合理性。它不应被任意使用或仅仅是为了逃避责任,因为这可能导致该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尽管存在潜在风险,“未知条款”仍然可以是货运代理公司的有用工具,特别是在涉及全集装箱交付的情况下。然而,为了有效和负责任地使用这一条款,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
翟东伟国际贸易物流律师团队成立于2007年。其创始人翟东伟是广东盈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团队专注于国际贸易、海事、供应链案例16年以上,目前拥有专业物流律师30余人,其中有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律师10余人,能使用中、英、法三种语言工作和参与商务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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